同检科普 | 法律小知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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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和同小检一起了解下什么是“诉讼时效”吧。
一、定义: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二、法律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它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活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适用,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都是有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三、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特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的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均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中止、中断:
(一)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从而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具体情形包括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认诺等。

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