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也可以理解为打官司的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法律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制度,需要记住二个期间(3年、20年);理解二个期间的含义,3年诉讼时效——用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知道是明知,应当知道是根据客观事实推定为知道)。20年诉讼时效——用于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如果超过20年仍然没有向法院起诉的,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个可以理解为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间)。
民法典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196条规定了几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也就是说这几种情形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四)项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比如民法典第995条规定的人格权保护,就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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