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延期开放。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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