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财物,并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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